政策法規(guī)
《總局關于調整部分藥品行政審批事項審批程序的決定》政策解讀
一、關于調整后的審批時限
調整后的審批時限按照《藥品注冊管理辦法》規(guī)定的行政審批時限執(zhí)行。
二、關于進口藥品再注冊核檔程序的審批事宜
申請進口藥品再注冊核檔程序的,核檔工作按原程序開展;核檔工作完成后,中檢院將再注冊申請資料報送總局藥審中心,不需要開展標準復核的,進入行政審批環(huán)節(jié),需要開展標準復核的,進入技術審評環(huán)節(jié)。
三、關于不需技術審評的補充申請審批程序
對于不需技術審評的補充申請事項(原國家總局直接審批或者備案的補充申請事項),按照原申報受理程序受理后,受理部門將申報資料報送總局藥審中心,開展行政審批工作。
四、關于注冊證核發(fā)時間
相關審批程序調整后,總局藥審評中心將批件送受理中心,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制作、送達由受理中心按原工作程序開展。
五、關于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勘誤程序
申請人認為批準證明文件或其附件內容有誤的,可向具體申請事項的原行政審批單位提出書面勘誤申請,由原審批單位負責核實辦理相關勘誤事宜。